四川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02民初159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城郊村北井坝组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93PRB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2022年3月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0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