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02民初159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城郊村北井坝组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93PRB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2022年3月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0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