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4民初12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支路19号7幢24-8,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4********。
被告:攀枝花欧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0号泰隆大厦东楼B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65TA4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欧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