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221民初777号
原告:王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丁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被告:宁夏瑞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宁夏瑞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宁夏瑞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