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建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华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宁0104民初5329号 原告:宁夏华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个体从业人员。 被告:***,男,汉族。(被告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宁夏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华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商贸公司)与被告***、***、宁夏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宏某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华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清偿货款1935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合计29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被告宏某工程公司承建吴忠市某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一标段期间,被告***、***以被告宏某工程公司名义向原告采购樟子松板材及建筑模板。5月5日、5月6日,被告***采购模板3570张,价款203490元。5月18日,被告***采购模板1700张,价款93500元。被告***、***在原告出具的三张《送货单》上签字,货款总值29699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逾期不付款,按日3%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银行利息。原告收到预付款50000元后向被告供货,被告***于5月5日、18日又向原告支付货款53490元,合计支付货款103490元,下欠193500元未付。原告应被告***、***要求于7月28日出具增值税发票5张,金额503230元。被告***、***以被告宏某工程公司名义采购模板并索取发票,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原告诉请买卖合同与我无关,实际是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00000元。我与被告***、案外人***是合伙关系,合伙承包案涉吴忠市某项目一期施工一标段的项目。当时我认识原告公司法人的一个朋友,正好被告***又需要采购原告公司经营的材料,我就介绍被告***去原告处购买材料。被告***签名的两张收货单货款共计203490元,由于被告***欠钱成为失信人员,银行卡不能使用,我替他代支付原告货款103490元。余款100000元等工地上结工程款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到账后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我还通知过原告,被告***已经拿到工程款,让原告抓紧去要。另外2021年5月18日欠付93500元货款是案外人***欠原告的货款,与我无关,单子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宏某工程公司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被告宏某工程公司并非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中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系原告与被告***、***,与被告宏某工程公司无关。因此,被告宏某工程公司不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义务,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宏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请。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0日,被告***、***与被告宏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二被告承包吴忠市某工程部分楼体劳务工程。2021年5月5日、5月6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模板1785张、1785张,欠款两笔货款共计203490元。被告***在送货单中收料员处签字确认。上述两张送货单中约定事项处载明于2021年7月5日前归还全部欠款,被告逾期不付款,按日3‰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银行利息。2021年5月18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金额是93500元的送货单,被告***通过微信回复:“看到了,看到了,黄老板”。该张送货单中约定事项处载明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全部欠款,被告逾期不付款,按日3‰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银行利息。以上货款共计296990元。被告***于2021年5月4日、5日、1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33490元、20000元,共计103490元。2021年6月9日,***向被告***通过微信发送语音:“你一下子做个十几二十万,看把一次性那个十万块钱、那个九万三千多一下子该做出来吧”,***回复:“这一次就是这一次,我估计给你全部付光的话有点困难,估计我就说那啥我就这一次是我想尽办法给你弄个十万以上啊,就是一次性就把那个钱全部弄完啊,就是这一次我们也还没封顶,要是没封顶的话,就是我估计有点困难啊,但是这一次我跟汤总还商量一下,就商量一下,就说十万肯定是有保障的”;“我说这个事我也不能跟你胡说,我跟你胡说,那我兑不了现的话,那么又说我撒谎是不是”;“但是后面那个钱也快了,就是现在我就是啊,现在拿钱的话,我估计我们也就是当借支拿的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显示,被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发生微信:“黄老(板)快月底了,这九万多我给你转付,造三人工资表,月底发给我,4.5.6三月的”;“另外10万七月份走材料款”;***回复:“本来10万元6月底付清,你这样把我拖7月了”;“不能这样子,要不你想想办法”;被告***:“理解,一切都弄到我一人来面对啊”…。2021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要求原告开具金额是500000元、名称是被告宏某工程公司的专用发票,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以三被告均负有支付剩余货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买卖模板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因其未在送货单中签字,其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因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2021年5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将金额是93500元的送货单发送给被告***后,被告***认可收到,且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另外被告***与原告的后续聊天记录中也针对未付货款向原告作出分期付款的承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宏某工程公司是合同的相对方,因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开具了被告宏建公司的专用发票,但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据被告宏建公司系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系买卖合同付款方,负有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96990元的货款,减去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的货款103490元,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93500元。因二被告确认的送货单中已经确认了付款时间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现原告酌情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考虑到被告迟延履行造成原告实际损失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华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93500元、违约金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华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2元,由原告宁夏华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66元,由被告***、***负担45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告知书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