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04民初22404号
原告:刘某,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南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刘某诉与被告某南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在指定的2025年10月16日到庭参加庭审,且也未在开庭前行本院提出不能到庭的合理说明,因其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