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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3民初1336号 原告:敦化市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敦化市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