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323号
原告:徐州亿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仕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亿萌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仕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州亿萌五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10000元,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号内存款11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亿萌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仕城建设有限公司账号内存款11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自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