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航空城规划展览馆****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珠国土金罚字[2018]7号《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4行审26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并支付了执行费500元,但未能履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积极完善相关用地手续。针对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的行为,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时保留涉案排河泵站,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404执8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