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2民初20891号
原告:湖北乾道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泽林村狮子山。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君道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湘口大队装饰画、工艺镜、油画生产基地(一期)A1车间1层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乾道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君道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乾道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乾道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乾道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乾道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