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1277号
申请人:北京京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燕昌永兴设备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北京京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燕昌永兴设备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京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对北京燕昌永兴设备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金额为934807.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户名为北京燕昌永兴设备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某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银行存款934807.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京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