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478号
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丹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祥,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1元,减半收取2450.5元,由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正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