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478号

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丹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祥,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1元,减半收取2450.5元,由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正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