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民初88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慧,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天喻爱书人现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拥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婷婷,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予,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喻爱书人现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书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视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慧,被告爱书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婷婷、张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视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公开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0000元。庭审中,原告全景视觉公司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莱芜教育云平台”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L-10547的摄影作品作为文章用图。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应当赔偿损失。
被告爱书人公司辩称,莱芜教育平台公众号仅限于教师间教学科研为主,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公益性质,引发侵权的可能性不大。被告使用的是网络间流传很广的文章,没有对文章中的侵权照片进行主动选择。被告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在接收到侵权通知时及时对通知作出了合理的反应,对所有转载文章及图片进行了全部的清理和删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11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摄影服务、图像处理等,2015年9月2日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
2009***,国家版权局颁发登记号为:2009-G-022010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L》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自2006年2月1日起永久转让。申请者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申请者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中国图片库1L》中包含有编号为1L-10547的摄影作品。该图片展示于全景视觉公司主办的网站www.quanjing.com上,并在页面下方声明图片版权归全景视觉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转载、摘编。庭审中,全景视觉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犯了编号为1L-10547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8年3月5日,全景视觉公司通过由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部署并运营的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进行了取证保全,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记载了取证名称、证书编号、证书持有人、保全文书等信息,并附说明:1、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由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部署并运营,用于对互联网数据进行保全和固化,证明所获取电子数据文件的客观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通过《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获取的电子数据文件,生成唯一数据指纹和全局监督摘要,同步存储于平台对接的公证机构和司法机构;2、登录www.ebaoquan.org电子数据保全中心,可对本证书及本证书附带电子证据进行验证。证书附件显示:“莱芜教育云平台”微信公众号的帐号主体为被告爱书人公司。该微信公众号中2017年9月26日发表的《快来对照孩子的潜能自查表,发现孩子被你忽视的天赋》一文中使用了若干张图片。经比对,其中一张与前述编号为1L-10547的图片一致。庭审中被告爱书人公司对该《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提出异议,原告全景视觉公司当庭登录www.ebaoquan.org电子数据保全中心,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验证。被告爱书人公司认可“莱芜教育平台”微信公众号系其开办,并认可肉眼无法区分取证图片与原告图片的区别。
原告全景视觉公司的网站上发布的图片使用套餐价格为10张600元,30张1650元,50张2500元,并注明购买后一年内可任意下载,适用范围有微博配图、微信配图、Ann移动客户端配图。
关于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取证资质,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的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上述两公司均取得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该公司还取得了北京新世纪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材料、《中国图片库1L》及其中编号为1L-10547的摄影作品、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及附件、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信证明、原告工商信息登记材料、原告全景视觉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图片使用套餐价格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图片系摄影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全景视觉公司提供了载有包括编号为1L-10547的图片在内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图片库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全景视觉公司是编号为1L-10547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爱书人公司未经全景视觉公司的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且未能证明其所用图片的合法来源,侵害了全景视觉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书人公司虽主张其公众号所发表的内容均为用于教师之间教学科研活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该种使用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全景视觉公司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其未提供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拍摄难度、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被告的过错程度,参考原告图片的正常购买使用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天喻爱书人现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编号为1L-10547的图片;
二、被告山东天喻爱书人现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天喻爱书人现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