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292号
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午台5号楼1栋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湖北汉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1栋22层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汉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2023年1月10日,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