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767号
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16号恒大世纪广场3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