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4090号
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午台5号楼1栋2楼。
法定代表人:朱张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虎,员工。
被告:上海润亦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2幢B1742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力仁,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科排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昌业路333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在涵,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亦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亚科排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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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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