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2080号
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16号恒大世纪广场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61216519T。
法定代表人:朱张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60670920Q。
法定代表人:李斌。
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