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

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扬子集团滁州扬子空调器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3567号
原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扬子集团滁州扬子空调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25547580C。
法定代表人:曾晓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午台5号楼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91216519T。
法定代表人:朱张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航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变更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爱玲
书记员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