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岳法执字第30-2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岳阳县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岳法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岳阳县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以湖南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名义在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祥信用社开户的账户为86×××12存款人民币9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岳阳县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岳阳县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以湖南祥柏工业油脂有限公司名义在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祥信用社开户的账户为86×××12存款人民币92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