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民申96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兰焱秋,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柏祥镇忠村村边上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兰焱秋与***、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兰焱秋与***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向其他法院起诉直接判决由协助单位直接支付给被申请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审判决并未审查借款的真实性,被申请人之间是亲属关系,无法排出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三、案涉债权转让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应属无效。综上,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提出如下陈述意见,申请人申请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冻结***在湖南祥柏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本金,而事实上,自2016年5月16日起,***在该公司已无股金,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本案申请人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