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4民初383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39号中城丽景香山公园31栋1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6UCM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诉讼中被告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