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2执27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92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8204.5元、违约金27405.37元并以逾期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265元、财产保全费3885元、缴纳执行费7548元。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100000元义务。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291元,其中缴纳案件受理费5265元、执行费754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41593元,退回财产保全费3885元。2023年5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在桃江县石牛江镇中心学校应得的工程款541474.87元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程款予以支付其应付的货款及违约金,因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922执2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迅
审判员 ***
审判员 **球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