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19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至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561,
被执行人:沂源县融媒体中心(沂源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军民路2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至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县融媒体中心(沂源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3民初2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沂源县融媒体中心(沂源县广播电视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沂源县融媒体中心(沂源县广播电视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