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220号
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双睿挖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王山顶路32号。
经营者:***,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王山顶3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融渠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绪塘村叶头坞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双睿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融渠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2022年4月14日,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双睿挖机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双睿挖机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9元,合计1257.5元,由原告建德市梅城镇双睿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