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16222号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三坊七巷塔巷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祥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祥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