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517号
原告:**,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祥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69号1号公建楼6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淄博祥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