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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淄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02民初5699号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三坊七巷塔巷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69号1号公建楼6号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信公司)诉被告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律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律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0日,***(笔名:***)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案涉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后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获得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附件作品包括***(笔名:***)创作并于2018年5月7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天天成长研习社(Taocituzi77)上标题为《一个人成熟的标志:身段要软,手段要硬》,总字数为2286字的作品,即本案案涉作品。2019年5月9日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祥顺财税俱乐部(×××)在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转载时间为2018年9月3日)。被告违法转载原告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并因维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祥顺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本案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行为是利用法律谋利的“职业索偿”行为,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明显畸高且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行为是利用法律作为工具进行谋利的“职业索偿”行为。2020年6月1日在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被告即登陆“北大法宝”官网,在司法判例一栏,输入“北京文章无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索,发现有2952篇与“北京文章无忧科技有限公司”的判决书,通过对大部分判决书的浏览,发现基本的索偿模式是:先由原创作者发表声明,将相关作品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文章无忧科技有限公司会再次向字号中冠有“律信“或“法信”字样的住所地不在北京的其他关联公司进行转让,这些接受二次转让的公司通常会作为原告向其住处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些个案的被告住所地通常是在距离原告非常远的异地,且诉讼标的均为10000元,这些案件如出一辙。这些案件在运作模式、诉讼金额、利用异地遥远的距离与被告进行诉讼成本的博弈等方面高度**,这与其说是一种维权行为,不如说更像一种商业运作,是一种利用法律作为工具进行谋利的“职业索偿”行为,这与法律不得作为任何人谋利的工具这个法律精神相违背的。2.即使本案原告适格,但其向被告诉讼主张10000元的损失,这个金额也明显畸高,不合理。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在50-300元每千字的范围内,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在广州市乐无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2019)京73民终1290号】的一审和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采用这样的裁判思路。本案所涉及的文章字数在2286字,按3000字计,基本报酬在150-900元之间,鉴于该文章在被告公众号的点击阅读量仅为300次,且绝大部分为被告的员工和编辑人员点击所致,被告并没有从中获利,故被告所能接受的赔偿金额在150元左右,并且该金额只能支付给所谓的原创作者而不是本案原告。另外,从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版权转让声明书》及《公证文书》来看,恰恰证明了原告起诉行为具有职业索偿特点,无论是收集案源,还是起诉立案,均具有规模化、批量化、系列化的特点,其每一个案件的费用支出极低。且被告认为本案原告身份不适格,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被告一律不认可。3.本案原告的职业索偿行为,违背了互联网经济的原理,为了谋取私利,反而使一部分以写作为生的人生存困难。互联网经济具有开放、共享、多赢的特点,对于绝大部分“心灵鸡汤”类文章的作者而言,其创作的题材与叙事风格主要集中在**、心灵安慰等几种有限的模型上,这些作品缺少思想的独创性与新颖性,思想往往相似或**,但创作者的本意是希望其文章被大量转发,获取对其本人的关注,通俗的讲就是获得流量,进而通过吸引广告投放来获利,并非像传统纸媒那样通过稿酬来获利。原告的职业索偿行为又将互联网背景下的写作拉回到了传统纸媒的时代,这样下去,将使很多公众号不敢再对类似的文章进行转发,这与时代的发展方向相悖,也与当前疫情之下复工复产发展经济自救的大环境相悖。在今年疫情的影响下,很多实体企业纷纷倒闭,被告作为服务业也深受影响,经营非常困难,员工工资的发放也几成问题,如果***等人仍然不停的对被告进行骚扰,我们也只能将公司关闭,但我们将保留向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直至中央进行反映的权利。请求法庭依法裁判,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和教育功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律信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笔名为“***”的作者***创作了一篇名为《一个人成熟的标志:身段要软,手段要硬》的文章,于2018年5月7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天天成长研习社”中。该篇文章属于文字作品,字数为2286字。 2019年4月20日,***出具一份《版权声明书》,将其合法拥有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忧公司),并授权无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品转让前后互联网中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授权原创作品中包括《一个人成熟的标志:身段要软,手段要硬》等25篇文章。 2019年6月6日,辽宁诚信公证处出具(2019)辽诚证民字第1197号《公证书》,公证处人员***操作计算机,找到含涉案作品《一个人成熟的标志:身段要软,手段要硬》在内的25篇作品。无忧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3200元。 2019年5月8日,无忧公司与原告律信公司签订一份《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约定:无忧公司将《一个人成熟的标志:身段要软,手段要硬》等25篇作品的全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律信公司,原告律信公司可依法行使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该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提起投诉、控告、诉讼等,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转让地域范围为全球范围等。 无忧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原告律信公司在诉讼维权过程中使用的由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其存证云技术进行存证的文件,系其公司委托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其存证云技术作出,并已支付存证费用。经“存证云”保全的证据显示,“祥顺财税俱乐部”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被告祥顺公司。被告祥顺公司公众号于2018年9月3刊发一篇名为《什么是真正的成熟?身段要软,手段要硬》的文章,经比对,该篇文章内容与原告主张的涉案文章《一个人成熟的标志:身段要软,手段要硬》内容基本一致。 另查明,原告律信公司委托律师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律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是涉案作品《一个人成熟的标志:身段要软,手段要硬》的作者,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律信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被告祥顺公司未经***或其授权单位即原告律信公司的同意,在其公众号转发使用了***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律信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故原告律信公司要求被告祥顺公司删除涉案侵权文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关于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畸高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涉案作品属于普通的文字作品,篇幅不大,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不高;根据原告提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律师代理合同及公证费发票可知,原告为维权的确产生了相关的合理开支,且原告委托律师进行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产生一定的代理费亦符合常理,但原告起诉属于批量性维权,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予以采信。现原告律信公司未就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祥顺公司的违法所得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市场价值、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400元。被告祥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删除并停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祥顺财税俱乐部”(微信号:×××)上使用《一个人成熟的标志:身段要软,手段要硬》的文字作品; 二、被告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4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形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