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兆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42565号 原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东风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张店乡赵庄行政村毛王庄**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