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兆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38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独立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大丰路西侧盛世庭院底商76号增8号。 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38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2276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撤诉结案,申请人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2122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