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385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独立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建飞,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大丰路西侧盛世庭院底商76号增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原告天津市宝露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