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力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泊头市冀利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冀0981民初1220号 原告泊头市冀利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封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查明:原、被告与2015年8月12日签订“设备设计制造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三次分别给付被告货款103500元、103500元、103500元。原告提交“设备设计制造合同”一份,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1.05万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价税合计207000元,并要求原告退还设备。 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2016年6月份月底前被告一次性付清货款31.05万元,如果逾期给付货款,被告按31.05万元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二、付款之日同时原告返还给被告增值税发票两张(价税合计207000元)并退还设备。如逾期返还设备,原告自愿按货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承担3000元。如逾期给付货款,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