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冀0981民初1220号
原告泊头市冀利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封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查明:原、被告与2015年8月12日签订“设备设计制造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三次分别给付被告货款103500元、103500元、103500元。原告提交“设备设计制造合同”一份,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1.05万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价税合计207000元,并要求原告退还设备。
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2016年6月份月底前被告一次性付清货款31.05万元,如果逾期给付货款,被告按31.05万元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二、付款之日同时原告返还给被告增值税发票两张(价税合计207000元)并退还设备。如逾期返还设备,原告自愿按货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承担3000元。如逾期给付货款,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