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财保74号
申请人:***城易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城易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动以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高新区支行账户的25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城易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