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
(2021)鲁1482财保74号之一
申请人:***城易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城易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动以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高新区支行账户的25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高新区支行账户的250000.00元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