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力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萃源亿康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932号 原告: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大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萃源亿康**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萃源亿康**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山东鲁力药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