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82民催2号 申请人: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第10层3B单元。 法定代表人:***(***),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9918235,票面金额为5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