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82民催2号
申请人: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号第**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施能自(SZENUNGCHINORMAN),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9918235,票面金额为5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