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C座7、8、9、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1层2区2-258。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作出的(2022)京02执异38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林
审 判 员 公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 霖
书 记 员 闫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