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恢2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037号裁决书以及本院(2020)京02执异79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037号裁决书以及本院(2020)京02执异79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