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2执恢26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恢复执行案件,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037号裁决书以及本院(2020)京02执异79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恢复执行案件(2021)京02执恢193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蔚****×××区一期洋房×××幢×××号不动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的,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有关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京02执恢193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蔚****×××区一期洋房×××幢×××号不动产的查封[不动产权证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 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