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C座7、8、9、10层。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1层2区2-258。
法定代表人:章晖,经理。
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037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2203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及余额、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了统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037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涛涛
书 记 员 许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