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C座7、8、9、10层。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1层2区2-258。
法定代表人:章晖,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037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人民币12203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锦晖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于涛涛
书 记 员 许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