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821财保12号
申请人:毛军,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奎,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蟠桃大厦********[水口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UEMC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毛军与被告**、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军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出具了案号为(2021)黔0102执保43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2月22日冻结了被告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27577.2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22日至2022日2月22日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申请人毛军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请求续冻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27577.24元。申请人*军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虹桥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黔东南分行营业部开设的的账号为********的账户存款227577.2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