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112号
原告:上海方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威航路18弄10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上海方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方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方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