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神民初字第05969号
原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0元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