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神民保字第00358号 申请人***申请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镇人,现住所地神木县陕西省神东电力公司家属院13号楼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7200017。 被申请人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人民路四区四号楼三单元601室,系皇冠假日酒店股东,身份证号码:**********22402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30万元约定月利率2.5%,偿还至剩余借款60万元及利息6万元后再未偿还,201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为***担保向申请人借款70万元,偿还至借款本金55万及利息43000元后,借款人***及被申请人***拒绝还本付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2年1112月28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将被申请人***所有的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要求将被申请人在神木县新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应付工程款1730万元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了本人所有的位于神木镇阳崖路南神东电力公司十三号楼2单元501室,产权号为神木县房权证神木镇字第21571号房产已向本院提供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转让财产,维护当事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神木县新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应付工程款170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提供***所有担保的***的所有的陕XXXXVC698号“奔驰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30万元股权份额予以查封。 二、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股权,不得对被查封股权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权利。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