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多与某某,陕西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8民初154号
原告:**多,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组村民,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
被告:***,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陕西瑞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XX楼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94913161R。
原告**多与被告***、陕西瑞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中,原告**多与被告陕西瑞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多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陕西瑞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多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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