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多与某某,陕西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8民初154号 原告:**多,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组村民,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 被告:***,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陕西瑞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XX楼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94913161R。 原告**多与被告***、陕西瑞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中,原告**多与被告陕西瑞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多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陕西瑞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多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