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21执348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2月出生。
被执行人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怀亮。
委托代理人***,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榆林市瑞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神木县新村建设管理委员会到期债务1443723元向申请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穆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