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2419号
原告: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坚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泉塘子村司马一组。
负责人:匡小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琴,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湘乡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龚金星。
原告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坚分公司与被告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坚分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坚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计7650元,由原告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恒坚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 婷
书 记 员 谢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