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6民初1993号
原告:哈密深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邹新强,哈密深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利,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哈密深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哈密深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密深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居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施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