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9民终3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某某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请选择区黄河路西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濮阳市某某职业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3)豫0902民初13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上诉人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