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131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86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公司文卫采油厂,住所地山东省莘县*****采油三场。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文卫釆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